2019年宁波市外展补贴
补贴对象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无严重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境外展会参展扶持的企业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已参加年度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展会,且实际支付展位费,展位费在相关费用单据中应单列,未单列的不予支持。
补贴方案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二)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更点类展会的,新兴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传统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
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三)参加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四)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0.8万元。
以上四类展会单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0.5个标准展位计算,每家全业同一展会参展最多按上述标准扶持2个标准展位(或18平方米光地)的展位费,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补贴申报材料
1、网络注册和审证: 企业首次申报的,应先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在线注册”,按提示逐项填写保存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证开通手续,完成注册登记。非首次申报企业无需重新注册,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注册资料。
2、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完成网络注册和审证的企业,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点击“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申请”,填写《拨付申请表》并保存后,打印《拨付申请表》并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盖印公章,连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递交至商务局外贸科。相关资料包括:
(1).《拨付申请表》;
(2). 申报资料目录;
(3).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采用电子签证等方式出入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4).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证明展位数量(面积)、金额的相关材料,包括组展单位或主办(承办)单位提供的参展价格清单或收费通知单或展位确认书等。
(6).上述资料均需按顺序线装,逐页盖公章,复印件内容清晰。
另单独递交:申报单位的银行信息(公司全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系手机)
所有书面资料要求资料完整受理,不接受传真、快递等方式。
补贴申报期限
网络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28日,企业递交纸质材料另行通知(届时在第三方初审时集中时间统一递交,初审时间待定),提前和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相关企业抓紧时间在书面资料递交前完成网上申报。
资料来源:各地商务局